上海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办法-上大委〔2012〕4号
创建日期:2015/06/19 胡 瑜 浏览次数: 返回

 

 

 

上大委〔20124  

 

 

上海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级干部是学校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选拔任用管理是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尤其是后备干部培养的重要环节。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规范我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素质过硬、精干高效、勤政廉政、团结协作的管理干部队伍,进一步提高学校整体管理水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管理岗位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管理岗位干部,必须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立足本单位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科级岗位职数限额内进行,注重选拔和培养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科级干部选任工作由学校科级干部聘任领导小组负责,由党委组织部具体实施。学校科级干部聘任领导小组由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党委组织部、纪委、人事处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本办法中科级干部指在学校设置的科级岗位、科级职数范围内任职的干部。各单位科级岗位及职数的设定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水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自愿从事管理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为教学、科研、学生培养等工作服务。  

(三)具有从事相关工作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本职工作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协调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较好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四)身心健康。  

第七条 提拔担任科级干部人员,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文化程度与工作经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的,一般应有四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具有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的,一般应有二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具有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的,需在试用期满后;具有大专文化程度,因工作需要,且表现突出、具有六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  

对于行政管理人员,晋升副科级职务,一般须担任科员二年及以上;晋升正科级职务,一般须担任副科级职务二年及以上。  

对于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聘为管理岗位的科级干部时,依据其职称与该职称年限,可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二)年龄条件  

1、初次提任副科级干部职务的人员,年龄一般不应超过45周岁。  

2、因年龄原因任职不能满一届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提拔上一级领导职务。  

 

第三章  选任工作的程序和办法    

第八条 提 名:各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应按照任职条件和规定的科级岗位职数,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通过学院(系统)党政联席会、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办公会议讨论确定提名科级干部人选,通过后确定考察对象。  

第九条 考 察:科级干部人选的考察工作主要由所在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负责,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聘任条件和不同岗位职责的要求,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尤其要考察准、考察实干部的德,并注重其工作实绩的考量。  

第十条 讨 论:学院(系统)党政联席会、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办公会议依据所提名科级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讨论并确定上报科级干部初步人选。  

第十一条 公 示:科级干部初步人选讨论通过后,其基本情况须在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申 报:公示无异议后,各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将科级干部正式人选的相关材料包括请示报告、考察材料和《干部任免审批表》上报党委组织部。  

第十三条 审 核:党委组织部依据有关规定对申报的科级干部正式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科级干部聘任领导小组讨论。  

第十四条 聘 任:学校科级干部聘任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上报的科级干部正式人选情况讨论决定干部的任用,通过后发上大委组文聘任。  

 

第四章  任 职    

第十五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前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科级干部,由学院(系统)党委(直属党总支)、机关部处、直属单位领导负责与其本人就勤政廉政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任前谈话。  

第十六条  实行科级干部试用期制度。新提拔的科级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现职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十七条  实行科级干部交流制度。因工作需要,经报学校科级干部聘任领导小组同意,科级干部的交流可采取在部门内轮岗的方式,也可以在学校范围内跨部门进行交流。  

第十八条  实行科级干部聘(任)期制度。科级干部的聘(任)期一般每届聘(任)期为三年。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职务。在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六章  培养、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条  科级干部队伍的建设与规划,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日常培养、考核与管理由所在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具体负责。原则上必须对科级干部每年考核一次,可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科级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学校将科级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学校干部整体培训规划,结合岗位要求,通过专题讲座等方式适时进行培训,以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各学院(系统)党委、直属党总支、机关部处、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单位科级干部的教育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干部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行科级干部免职制度。科级干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任职务:  

(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因职务发生变动,应免去现职的;  

(三)年度考核结果未达到合格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因受法纪处分或其他原因,需要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人将辞职报告交各单位党组织同意后,上报学校科级干部聘任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由党委组织部发上大委组文免去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实施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胜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可以根据基层党组织对科级管理岗位干部考核、考察情况,提出干部使用和调整的建议,并提交学校科级干部聘任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干部的免职、降职决定做出后,允许当事人申诉,对申诉要求,提交学校科级干部聘任领导小组复议。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选拔聘任科级管理干部中,凡是违反以下规定的,都将按照有关条例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的各项具体规定和程序;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三)个人擅自决定干部任免,或擅自改变科级干部聘任领导小组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随意放宽或改变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  

(五)无故拒不执行干部调配、交流的决定;  

(六)在干部任免过程中进行违反纪律的活动;  

(七)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用情况;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  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建立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分析研究问题,按职责履行好对干部选拔任用执行情况的监督,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大学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科级干部   选拔 管理办法  

抄送:校办、人事处  

中共上海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2月17日印发

校对:温诚锋                        (共印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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